2.就业登记

发布部门:人社厅
发布日期:2025-07-09
适用对象: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

(一)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在就业后30日内到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时将其雇工同时进行就业登记,并提供雇工花名册。

(二)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服务对象

劳动者、用人单位。

经办渠道

(一)个人到常住地社区就业公共服务平台(未设立社区的向苏木乡镇(街道)就业公共服务平台)提交申请。也可线上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就业网厅或登录“就业内蒙古”网站(www.jynmg.cn)申请

(二)用人单位到所在地就业公共服务机构申请办理;也可线上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就业网厅或登录“就业内蒙古”网站(www.jynmg.cn)申请。